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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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主人难找
法院建议对违规养狗人加重处罚
李松 黄洁 石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狗伤人的案件,但被狗咬伤的原告孙女士却因没有证据证明伤人的狗确为被告饲养或管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6年6月4日下午,孙女士被一条灰色狼狗一口咬伤了右腿。由于伤势较重,孙女士治疗了两个月零三天,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事发后的第五天,孙女士找到被告刘先生,称自己被刘先生家的狗咬伤并要求赔偿。刘先生当时对自家狗是否伤人的事并不知情,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表示可以赔偿900元。孙女士却不同意此调解方案,并因此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535.07元。
  法庭上,刘先生一口咬定不是自己家的狗咬伤了孙女士,因为据孙女士形容伤人的狗是一条灰色狼狗,而自己饲养的只是一条黄色柴狗。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孙女士虽然被狗所伤,但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对其身体造成侵害的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刘先生,而刘先生又否认是其饲养的狗将孙女士咬伤。因此,法院对孙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李松 黄洁 石岩)

  编后
  对于动物伤人案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仍需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进一步加以规范,主人必须对饲养的动物实行有效监护,一旦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主人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对流浪猫狗的管理和饲养也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